波兰未经无效程序证明不使用商标
据最高行政法院称,即使在专利局正在进行无效程序的情况下,未使用的商标权也可以被撤销。
根据波兰知识产权法,如果在授予权利之日起五周年之前未真正使用商标,则商标权可能会被撤销。该使用必须与注册了该权利的商品或服务有关。
但是,如果有不使用的重要原因,权利将不会被撤销。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说法,仅宣告无效程序并不能构成证明权利人不使用该商标的重要理由。法院驳回了“ GoplanaMICHA?KI”商标持有人的论点,即在无效程序进行过程中使用该商标会使他面临竞争对手提出索赔的风险。
法院裁定,出于自然或法律障碍(例如不可抗力),不使用是可以辩解的,但无效程序并不能阻止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