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有权处理侵权案件的行政机关。因此,在发生专利纠纷时,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