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类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电影类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为影视作品,是指将一连串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图像利用摄录设备录制在——定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进行播映所形成的作品c影视作品不是指电影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它是一门综合的艺术,凝聚了众多劳动者的集体创造性劳动,在制作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除了制片人要为该作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及物质资料,并对拍摄后果承担商业投资风险外,还包含了导演、编剧、摄影师、录音师、演员,配音演员、作曲者、填词者、布景制作者、灯光设计师、服装设计师、道具设计师、剪辑师等众多作家、艺术家的心血,在大家的配合下才能共同完成这一智力成果。所以,这种作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关键就是协调众作者和制片人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可见,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允许其在作品上署名,并通过合同确定报酬实现其收益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影视作品作者众多,且创作大多不可分割地融为一体,将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赋予制片者,一方面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创作拍摄及发行传播,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一规定说明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的存在与行使,并不排斥可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作品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地行使自己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