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概述
著作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经济权利(e甽icr谊hts),是指基于作品的产生而由创作主体依法享有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著作权法中详尽规定了著作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财产权利内容类型较少,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财产权利内容类型则比较多。其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追求立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财产权的内容虽然给予规定但不求细化,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的逻辑性和严谨性,追求权利体系化和权利类型细致化。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转让或放弃。而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具备这样的特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而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保护都是无期限的。
著作财产权属于民法财产权下阶位的一个概念,与民法中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有相类似的地方。譬如,它们都是财产所有权人或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利;都对财产或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都可以转让和继承。但著作财产权与物权也有明显不同的地方。首先,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而著作财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即作品;其次,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通常不受期限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则是有期限的;最后,著作财产权会有地域因素的限制,而物权通常不受地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