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衍生利益
来源:中国科技新闻网知识产权的衍生利益,这是知识产权的特色特征,也是无形资产的特质。相对于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比较容易控制,亦不容易产生衍生利益。例如,汽车是我的,车钥匙在我手里,别人开不走。借别人用用,车辆本身也不会有衍生利益。
知识产权就不是这样了。以专利为例,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在其使用过程很可能又有新的发现,新的创造,新的发明。因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故专利权转让协议都有相关的协议如何分配各自相应的利益。
“中国好声音”是从荷兰引进的版权,据当事人介绍,转让协议就方方面面都做了极其细致详尽的规定以划分相关的权益及其衍生利益。而在法律学者看来,法律以最坏的打算设置得滴水不漏。市场经济,政府再严厉也不能滴水不漏,与其不能全部监督,就抓大放小,抓重放轻地抓重要行业如银行,防止其携款逃跑引起社会动荡。法律钻空子,法律的漏洞要钻钻,有利于法制化的加强管理。
专利来自于科技,发展于法律,活跃于市场,见效于经济。因法律这种“软性科学”渗入而使其增加了不确定性或者灵活性,故要用地域性和时效性加以限制以增加空间与时间的确定性。专利同商标都是“一事一议”地“挨个庙去拜菩萨”,而不能“一劳永逸”地一次性在全世界各国同时获得专属权利。
不仅如此,知识私有化的领域究竟有多大,美国是软件大国,它把软件放入到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放入著作权法,因为可自动生成,没有缴费,期限很长。软件放入专利是有利的,它与技术密切相关,属于工程程序。这是民法债权学者的看法。
“线索来自特区,发展全靠二处”。衍生利益在其他领域也有体现。就交通事故的处理,类似“风险投资”,即交通法规的职业律师,对交通部门的处理决定“二次开发”,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进行风险投资,全权代理,法律诉讼。败诉则损失“自理”;胜诉则与当事人按照风险协议既定比例利益分成。同样情况下,谁对法律知晓更多,法律就会在客观上更倾向于其利益。
法律有其模糊性,但更强调其确定性和预见性,“以柔克刚”,“绵里藏针”,以虚见实,以小见大。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知识产权的衍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