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只是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人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被许可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例如,合同约定以中文在中国内地出版小说,出版权为10年,则出版社不能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或在中国内地以外,或10年以后出版同一部小说。
(3)被许可方一般不能就许可使用的作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由于许可使用只能使被许可方取得使用权,而不是作品上的著作权主体,所以在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间,发生第三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应当由许可方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则被许可方有权单独向第三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