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标归谁
来源:人民政协报
因对“双十一”商标归属有争议,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集团)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分别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1月10日,疫情常态下的“双十一”购物节来临前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双十一”商标争议由来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集团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集团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同一份决定,均涉及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集团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京东:“天猫双十一”仅代表阿里对“天猫”商标的实际使用
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社会上对“双十一”的使用不仅仅限定在电商领域,其代表购物节的使用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其他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双十一”当属于公共语言。
同时,京东公司指出,阿里在使用过程中与“双11”混同使用,并非对商标局核定的商标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的使用。另外,阿里集团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这仅代表对“天猫”商标的实际使用,而不是对“双十一”商标的使用。事实上,其他行业举办购物促销活动时,也均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示区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阿里:我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人
阿里集团主张,其作为“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已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此外,每年阿里在“双十一”商标方面,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智力,活动前及期间,在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使得双十一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