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湖南岳阳一烤肉店侵害商标权被判赔偿14万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么子烤肉”与“么之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释法说理、组织调解后,么之烤肉店撤回上诉。

    么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取得“么子烤肉”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领域包括餐厅、饭店和餐馆等。经过发展,“么子烤肉”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品牌。岳阳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么子烤肉品牌,经营半年后主动停止向么子餐饮公司采购原材料,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么之烤肉”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内使用了与“么子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得知这一情况,么子餐饮公司将么之烤肉店诉至法院。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么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么之烤肉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么之烤肉店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外部及内部装饰、服务号牌、餐具等显著位置,使用与“么子烤肉”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在门店墙壁上写有“么子烤肉”文字标识,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

    岳阳楼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么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知名度、么之烤肉店的经营规模大小与使用商标时长,参考“么子烤肉”加盟费标准,一审判决:么之烤肉店立即停止侵害“么子烤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

    岳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合议庭通过认真细致地释法说理,“么之烤肉”经营者认识到一审判赔金额的合理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上一篇:继“秋天的第一杯奶茶”后,“冬天的第一顿火锅”也被申请成商标
    下一篇:票房破9亿的《金刚川》商标被抢注,影视IP的知产布局多重要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高度相似商标,湖南岳阳一烤肉店侵害商标权被判赔偿14万 加盟合作,期满,后,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