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国家主管部门依职权有权批准他人有偿地使用有关作品的制度、强制许可须经当事人向有关机构申请,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申请获得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们白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这两个公约,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权力。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强制许可证仅限于在该国内有效。根据强制许可证所使用作品的报酬,通常由法律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上述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适用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