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为了更为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更为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作出了诉前保全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两条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作为第49条和第50条。第49条是有关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该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处理上述申请。
第50条作出有关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按照该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如果不提拱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同时,《著作权法》还增加了一条关于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内容,作为第52条。该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在民事实体法中引入程序法律规范,有助于使权利人和人民法院更为明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保护著作权适用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