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根据的商标诉讼给公司带来麻烦
尽管已经开发出了各种策略来对抗所谓的“专利巨魔”的毫无根据的商标诉讼,但是大公司肆无忌weight地或根本不做功课的无基础诉讼,或者试图强迫扰民和解的当事方也同样麻烦,艾伦·斯特恩斯坦(Allan Sternstein)在《内部律师》(Inside Counsel)的第五个双周刊中说。
被告在无根据的商标诉讼的接收端做什么?
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兰纳姆法》第35(a)条,该条赋予法院酌情权,在“特殊”商标案件中判给胜诉方其律师费。虽然多数费用动议是由原告提出的,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但原告也可以根据原告的无根据和“压迫性”行为追回律师费。
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对原告商标,不正当竞争和摊薄索赔的简易判决予以驳回后,法院批准了被告的律师费动议。上诉法院在确认简易判决时说,在查看证据中的照片时,“几乎不可能相信任何消费者,不管粗心大意,都会混淆这些产品。”法院还告诫原告“显然愿意说出当时认为合适的任何内容”。
简而言之,当面对轻率的商标索赔时,应将律师费规定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