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的特点
1.必须是一种产品
这种产品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如机器、设备、日用品和其他器具。非经工业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这种产品可以是物品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只要它能在工业上得到应用或使用即可。但制造产品的各种工艺方法不是实用新型,不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2.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两者结合的产品
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状,既可以是产品在三维空间呈现的空间外形,如专门用于在混凝土上打孔的钻头的形状;也可以是产品的二维平面形态,如塑钢型材的横截面。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或者其技术特征不反映在形状、构造上,如气态、液态、粉末态物质等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结构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连接或组合,它反映产品或者产品部件之间在技术的特征和性能上的相互关系。如在机械装置中常常表现为零部件之间的连接或配合关系,组合切削刀具就是由多个零部件相连接而紧固在一起的一种切削工具。从我国大量的实用新型申请来看,实用新型一般都是有具体的、确定的结构和构造的空间形体,而且往往是具有单一空间形体的可移动物。那些不可移动物,如房屋、桥梁等,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3.必须具有实用性
它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在产业上有直接的实用价值。即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形状与构造的结合的技术方案,都必须能产生一定的实用功能。如轮胎的花纹是为了防滑,白行车装置的加快轴是为了调节车速i如果改变产品的形状结构仅仅是为了美观,不具有技术上的特征,则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