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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共同专利权人
    1.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或者设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一种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在现代科技领域横向联系广泛和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两个以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研协作十分活跃。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各协作单位可以在协作共同进行研究或者设计前,或者在协作共同进行研究或设计过程中,或者在获得研究或者设计成果后,签订协议以明确规定各方在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当对发明创造完成后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各方共有,也可以约定由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所有,其他各方享有不支付使用费的实施权。如果各方没有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协议,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完成单位,既可以是所属工作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单位,也可以是为发明创造的完成提供了主要物质条件的单位。如果两个以上单位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则属于共同完成,那么,共同完成的单位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否则,就只有完成单位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单位之间委托研究或者设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个单位将一项科研任务通过事先协商好的条件交由另一个单位完成时,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原则与上述情况相同。;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的规定处理;没有协议或者协议规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即使委托单位从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方面给予了积极支持或者参与了其他辅助性工作,也不能算作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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