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局提高了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基于“真正意图”使用商标而提交商标申请非常普遍,尤其是对于可能想出创意和创意商标然后在任何实际业务启动和运行之前提交商标申请的企业家和小型企业。即使是依靠外国申请或注册所有权但在美国可能有或没有目前的业务或在美国经营的外国申请人,也必须有善意的意图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尽管这不是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将不会发出注册。
但是,在2009年广受关注的本田诉Winkelmann案1中,美国商标局对所有此类申请人均构成了潜在的严重打击,现在,可能需要(如果提出质疑)要求这些申请人以书面证据证明,在提起诉讼,他们拥有使用商标的意愿和能力。在许多情况下,正是由于缺乏正规化的能力,才促使申请人根据使用该商标的意图进行归档。新增要求(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在申请时具有使用商标的实际能力)的新要求可能会令某些人感到震惊,因为这似乎有点违背了基于商标的申请系统的概念。出于善意使用商标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