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依照该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作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即当发明人在第一次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后,再向他国提出后续申请时可能会遇到第三人也在该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此时,如果第三人的申请日晚于优先权日,则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将驳回第三人的申请,将专利权授予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而不沦优先权人在这些国家的后续申请的实际申请日是否早于第三人的申请日。
优先权制度的意义集中体现在其效力上。具体地讲,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要求优先权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依照巴黎公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专利权一般不允许转让,但优先权却可以独立于首次专利申请而单独转让?即优先权人除了可能是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外,还可能是优先权的继受人。第二,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A(3),正式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的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只要申请符合申请地的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甚至在形式上也不完全符合合格申请的要求,例如,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而漏交了摘要,但只要能够确立申请日,即算是“正式申请”。至于该申请的未来命运,是撤回或是被驳回,或是授权后放弃或是被宣告无效等,均与已经存在的优先权没有任何关系;第三,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第四,必须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对于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是否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则须视其国内法和国家间双边条约而定-第五,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优先权的效力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超过了这一特定期限,优先权自然失效。不同专利种类的优先权期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依照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的跨国申请也可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