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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1.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对比,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2.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者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的,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3.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侵害人以形式上不完全相同而实质上相同的手段和方法,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应当认为侵权人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等同理论,当某一可能侵权物以——·个或一个以上的等效手段替代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而起到实质上相同的作用,获得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时,就构成对专利的侵权。这里所说的“等效手段”,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说明书、附图和现有技术后,不经创造性构思就能联想到功能和效果相同的不同技术手段。如在机械装置中,齿轮和链条是带动轴转动的等效手段。

    我国《专利法》对等同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案适用该原则的条件是: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在目的、功能和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这种变更或者替换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借助于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不经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能够想到的。如被告采用部件之间的移位或者分解或者合并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或者略去权利要求书中的个别非必要技术特征等交换手段实施专利技术,并实现原告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人民法院将适用等同原则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4.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取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人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5.多余指定原则

    即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该技术特征不存在专利权反悔的情形。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对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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