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世界各国普遍认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而不能依专利产品的本身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各国专利法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上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解释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权利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书来确定。因而,必须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一般而言,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窄,不能超出该范围。说明和附图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这就要求权利要求应写得足够宽而确切,设法用尽可能少的技术特征和尽可能一般化的语言撰写。但是,在实践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总是有缺陷的,因此,这一原则难以给专利权人以充分的保护。目前,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和巴西等。
2. 中心限定原则
该原则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向外作一定幅度的扩展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对权利要求解释时,可以超出权利要求的直接字面解释。即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表明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这一原则把权利要求书看成是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本专业一般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可以包括的范围。这无疑对专利权人极为有利,但它会使公众感到专利保护范围不确定。因为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然无法准确地判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因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目前,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中。按照这一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来确定,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解释。对权利要求中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这一原则在确定权利保护范围上既照顾了权利人的利益,又照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是比较合理的一项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