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商标权在受到侵犯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同时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侵犯商标权至少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停止侵害主要是针对那些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比如,停止侵权商品的销售、制造,停止假冒商标标识的销售和制造等。赔偿损失则是就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而言的。通常,侵权行为给商标人造成了多大损失就应当予以多大的赔偿。现实中损失额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还可采用以侵权期间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额度。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从现实情况看是完全合理的。·因为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由于举证方面的困难在诉讼中可能处于被动局面。这种规定有利于鼓励权利人捍卫自己的权利c另外,在许多案件中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往往难以准确地确定或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判决侵权人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