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其在构成上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共性,即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有过错;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从而使得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个性,表现出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过错性
侵权行为的过错性,是指商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会发生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或者商标侵权人应该知道或者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致使商标侵权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此可见,商标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未必以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要件。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商标侵权行为,从其本质上讲,它是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积极的行为,即从行为方式上讲,它表现为一种作为,这种作为的行为方式,本身已渗透、包含了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素,只不过随机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形式罢了。
(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侵害商标权人的不法行为。这种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妨碍或干涉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义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表明,行为人只对自己侵害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行为人实施商标法禁止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而实施商标禁止之外的行为则是合法行为,即法不禁止皆自由。因此,要求行为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故我国商标法以专门条款列出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便于依法有据。
(三)存在损害后果
所谓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给特定商标权人的物质经济利益,商品声誉、企业形象等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性的损害,如造成商标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损害,如致使声标权人的商品声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等损害。一般而言,物质损害是直观、具体、有形的,取证轻易;而非物质损害,它于权利人而言是一种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抽象存在,举证较难。因此,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侵权行为是违法实施,即视为有损害事实存在,而无须被侵权人提出证据,证明非物质损害的发生,存在。
(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的因果性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的因果性,是指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而且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受损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商标侵权行为是商标权人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商标权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是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行为只要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该行为便属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人要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然,现实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此,法律有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