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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贡献
    在中国搜索商标时,很难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相似,例如,同一子类下的商品/服务是否全部相似?如果商标申请由于在类似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商标而被商标局拒绝,是否有可能通过在审查程序中争论商品/服务的异类来克服驳回?

    “同类组”是指中国《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以下简称“分类”)中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该分类由中国商标局(CTMO)根据尼斯分类最终确定,以将密切相关或容易混淆的商品/服务进行分组。

    根据分类,原则上假定同一组中的商品或服务彼此相似。如果同一组中的商品或服务不完全相似,则将有子组。原则上,假定同一子组中的商品或服务彼此相似。原则上假定不同子组中的商品或服务彼此不同。但是仍然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同一子组中的商品不相似或不同子组中的商品彼此相似。所有这些特殊情况都在备注栏中指出。这是一个示例供参考。


    因此,关于第一个问题,同一相似组中的商品不一定彼此相似。应根据“分类”及其备注栏做出准确的判断。

    如果事先有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注册,CTMO将拒绝较晚提交的申请。在审查程序中,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TRAB)也将使用分类,并且通常不会更改对商品/服务相似性的判断。因此,基于商品/服务差异的论点,通常有2/2的审查程序成功的机会非常低。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商评委可能会更改对商品/服务的判断:1)商标具有很高的创造性;2)商标通过使用获得很高的声誉;3)商业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某些商品/服务的旧标准不再适用。这种更改仅针对个别情况,并且要非常谨慎。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通过辩称商品/服务实际上彼此不相似来克服这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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