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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维护的在先商标使用权
    自2014年5月对《中国商标法》进行最新修正以来,在先权利抗辩在中国才得到认可。自那时以来,中国商标盗版的受害者一直在焦急地等待有关这种抗辩的既定案件。幸运的是,最近出现了第一起案件。

    尚丹妮美发中心(被告)成立于2008年,此后一直以“ SHANG.DANI STYLING in Chinese character”为商标,并通过各种推广渠道赢得了一定声誉。原告谭女士(其丈夫是被告的前雇员)于2012年8月申请商标“ SHANG DANI”,并于2014年1月获得注册。此后,原告向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市地方法院反对商标被告侵权,要求赔偿人民币20万元。法院通过审判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先前使用的类别。此外,原告没有将她的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原告无权禁止被告继续使用有争议的商标。

    在此案仍可上诉的情况下,此案尚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

    该案没有明确定义在商标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可以使用多少年才能构成“在先使用”;

    根据审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尚未使用她的注册商标。因此,问题是,如果原告使用该商标,案件将如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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