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即其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3.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即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