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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比较
    在订立《伯尔尼公约》的时候,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的出版业无法与欧洲国家相比,在版权交易中也难以与西欧国家平等,因此美国没有加人《伯尔尼公约》。19世纪末,在《伯尔尼公约》订立之后不久,美国和其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缔结了一个《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提出了与们白尔尼公约》不同的一些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经济实力加强,出版业也得到发展;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受到保护,不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这种保护程度比较高。《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对作品非自动保护,保护期是依照作品来源国的保护程度,那些不愿接受们白尔尼公约》较高保护程度的国家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而那些希望保持较高保护程度的国家仍然留在《伯尔尼公约》,于是就形成了两个公约并存的局面。

    1.两公约的原则比较

    《世界版权公约》有三个原则,它们分别是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和非自动保护原则、其中,对国民待遇原则和版权独立原则的规定与们白尔尼公约》的两个原则是一致的。而对于非自动保护原则的规定则恰好与们白尔尼公约》相反,们白尔尼公约》实行的是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在给予版权保护的形式要求上, 《世界版权公约》在原《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要求以登记获得版权的基础上,向《伯尔尼公约》靠近了一步,不再要求登记,但要求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标上“版权标记”,遗漏版权标记的作品将丧失版权保护;对未发表的作品,各国仍应给予保护。

    2.最低保护和保护期限的比较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中不包含精神权利,对经济权利也只笼统地规定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短于们白尔尼公约》“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出版口起保护25年; 《世界版权公约》对于翻译权的保护期限浮动在3—20年之间,而们白尔尼公约》则承认翻译权是作者的—-项基本权利,在著作权受保护的时期内均有效?

    3.对翻译权的限制方面的比较

    削白尔尼公约》,在规定翻译权的同时,也对它作出明确的限制,而《世界版权公约》则给予厂明确的限制。首先,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后的了年中,尚未将其译成一种或几种民族文字出版:其次。作品虽然已经在7年内翻译出版,但其版本已经全部售完并在该国已经无法买到。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任何作品在没有翻译权所有人的许可下甚至在其反对下也可以进行翻译。《世界版权公约》对翻译权的限制其实也体现了对于作者的权利保护程度的降低。

    4.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规定的比较

    在《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附件和《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在翻译权和复制权方面的优惠:翻译强制许可和复制许可制度。对成员国中外国的印刷出版物及供系统教学用的视听制品,如出版1年后版权人未授权他人译成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文字,该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可以向本国的版权管理机关申请翻译强制许可证,版权管理机关为教学、学习研究的目的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对成员国中外国的印刷出版物,如出版后3年(数学、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的作品)、5年(一般作品)或7年(小说、诗歌、戏剧、音乐或以印刷形式出版的美术作品)仍未在某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市场发行,使用单位可以向版权管理机关申请复制出版该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事实上,在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过程中,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作了相应修改,各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要求已经非常接近。目前,许多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公约在保护程度上的差异己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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