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
商标是一种牌子,或者说是一种商业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区别商品或不同来源的标记。这种标记南哪些要素构成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有:
(一)文字。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围文字等。例如: “耐克”、 “McDonald”、 “Honda”等商标。,由文字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但是,并不是什么文字都可以构成商标,任何一个同家的全称和简称,都不能作为商标;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文字组合不能作为商标。例如: “台独”就不能作为商标,因为与我国的“一个中国”原则相冲突。
(二)图形。一般简洁的几何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南文字或符号通过艺术手法转变而成的图形。
同样并不是所有的图形都能作为商标,例如:国旗图案就不能用作商标。
(三)数字。根据《商标法》规定,普通的阿拉伯数字、中文数字、罗马数字等,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例如: “i七”牌牙膏、“555”牌香烟、“三九”胃泰等。
(四)字母。构成商标图案的字母包括汉语拼音字母、拉丁字母等。例如: “IBM”商标、 “BMW”商标、 “PG”商标等。
(五)i维标志。构成商标的“i维标志”实际上就是“立体图案”,以此构成的商标为立体商标。例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商标、麦当劳金色拱门商标等。
(六)颜色组合。根据《商标法》规定,单纯的某种颜色不能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颜色的组合则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例如:微软视窗软件上的一个飞翔的图案。
(七)上述诸要素的组合。根据《商标法》规定,上述六种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更多的商标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要素构成。例如:上面所举的“宝马”商标,就是由“文字”、 “字母”、“图形”和“颜色组合”等诸要素组合所构成的。实际上。绝大多数商标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