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
专利维持费,也称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为了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自专利权授予的当年,专利权人就应当缴纳专利维持费。第一次费用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缴纳。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上一个年度厢满之日起终止。
例如:张三于2006年7月7日就其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于2008年10月24日授予专利权,那么,张三的第一次专利维持费应当在其办理专利权证书时缴纳。第二次年费,应当在2009年6月7日至7月6日这一个月内缴纳。在此,张三的专利申请日是2006年7月7日,因此,他的专利权的年度这样计算:上一年的7月7日至本年的7月6日为一个年度。如果张三没有在2009年7月6日前缴纳,法律给予了6个月的宽限期,即自2009年7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期间缴纳,仍然有效,但是需要加缴滞纳金。否则,其专利权将于2009年7月7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