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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的商标诉讼不侵犯专利权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分案小组裁定,涉及运输带底盘系统的专利侵权索赔不被索赔排除,即使当事各方先前已对基于专利技术的产品广告引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提起诉讼。专家小组多数成员得出结论,由于广告不包含定价信息,因此不能将其解释为要约人“可以通过简单接受就可以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要约”。因此,被告在“ 2009年商标诉讼不构成专利侵权目的的“出售要约”,因为它不包含价格条款。”

    异议法官不同意,认为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基于与先前商标相同的操作事实核心”侵权诉讼。。。[因为]都与[被告]便携式输送机系统的全支撑起落架有关,这些起落架在2007年做广告并据称出售。”这位法学家认为,“尽管2007年的广告材料不包含定价信息,但这些材料显然足以使[原告]注意到它可能存在专利侵权索赔。”持异议的法官补充说:“不应仅仅因为[原告]出于其自身的战略原因选择[被告]将其专利主张的主张推迟到其商标诉讼完全解决之后,才迫使[被告]进行第二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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