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案例考虑了重要的商标问题
商标是许多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它通过帮助企业在该市场中被消费者识别来建立其在市场中的存在。
在商标法1995年(联邦)(该法案)使个人或企业,以保护,通过注册的方式,一个符号所使用,或拟使用,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提供一个人从任何其他人处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进行贸易。
标志可以包括字母,单词,名称,签名,数字,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包装的外观,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
该法第120规定,一个人侵犯了注册商标,如果该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基本上相同,或看似相似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就其贸易商标已注册。
根据该法,商标注册的关键特征是,由于该注册,企业在该商标中的权益和权利受到自动保护。当人们试图在商标中行使其权利时,这可以带来可观的商业优势,因为根据该法需要证明的要素要比根据商标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或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的要素要轻得多。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例如,注册时常被吹捧的好处之一是,在实施商标权利时,无需在商标中树立声誉(与假冒行为不同)。对于那些尚未在市场中建立良好声誉但仍具有真正价值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优势。
但是,在最近一段时间,商标的声誉已渗入“欺骗性相似”的概念,有可能威胁到商标注册所带来的好处。
Holding Redlich最近成功辩护了JBS Australia Pty Ltd(JBS)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针对澳大利亚肉类集团Pty Ltd(AMG)提出的一项要求(并一直向高等法院提出特别许可申请)。商标法第120(1)条规定的商标,其中声誉在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相似性”方面的作用是一个中心问题。
JBS是两个商标的所有者,一个是在澳大利亚风格化地图中描述三个字母(“ AMH”)的“设备商标”,另一个是包含字母“ AMH”的“文字商标”。JBS起诉这两个商标,声称AMG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它们的商标,因为它们与AMH文字商标和AMH设备商标基本相同或在外观上相似。
初级法官赞成JBS。该发现主要来自对公司产品销售环境的分析,并质疑它们在本质上是否具有欺骗性的相似性。首席法官在这样做时指出了他发现在每个AMH商标中都存在的声誉,并强调指出,AMH商标在所有功能级别上都具有很高的声誉,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声誉,这在现实中可能会导致使消费者对AMG的肉类产品是否为AMH的肉类感到困惑。
AMG对主要决定提出上诉。在上诉中,AMG提出了许多与初级法官的决定有关的理由。其中最主要的是,首席法官在发现该法令存在商标侵权时是否错误地依赖了JBS商标中确定的声誉。
由Allsop CJ,Beskano和Yates JJ组成的联邦法院完全同意上诉。在这样做时,他们的荣誉特别指出,首席法官对AMH中强大的品牌声誉的看法对其关于欺骗性相似性的结论产生了重大影响[1],并认为首席法官确实确实依赖于这种声誉来做出欺骗性的错误。决心[2]。
在考虑以前的裁决时,最高法院裁定,商标注册商诉Woolworths[1999] FCA 1020案中的原则;93 FCR 365并非主张声誉通常与《 1995年商标法》(Cth)[120]第120(1)条所规定的欺骗性相似性评估有关。相反,它被认为是“可以通过显示注册商标的众所周知的性质和减少不完全追回的可能性来抵消不完全追回的欺骗相似性的主张”[4]。因此,他们的荣誉选择了应用Henschke&Co诉Rosemount Estates Pty Ltd[2000] FCA 1539;52 IPR 42在确定商标时声誉与商标无关侵权[5]。
最终,最高法院继续裁定,每个商标在外观上都不相似。该推理基于对每个商标中使用的首字母缩写词的组成部分,商标的视觉组成部分,其几何特征以及将在其中使用商标的交易环境的探索。
JBS寻求特殊许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其荣誉法官基恩(Keane)和贝尔(Bell)拒绝了这种许可。
该决定旨在阐明声誉在根据该法第120条确定债权时的作用,以及该法下与普通法中的冒充诉讼相对应的债权的独特运作。在考虑提出保护您的商标的主张时,它可能会提供最佳方法,并在这方面加强注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