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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保留的加盟商可以对商标假冒承担责任吗
    特许经营中最常见的诉讼之一涉及“保留”特许人。在这些情况下,特许经营协议要么已经过期(因为该期限已终止,并且被特许人未能续签),要么已经终止(通常是由于涉嫌违反了特许经营者的说法)。但是,保留的特许经营人继续经营自己的业务,就好像什么都没有改变一样,并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商业外观。

    在典型的终止或期满情况下,特许经营者会被通知特许经营合同不再有效,并且必须通过删除所有带有特许人商标的标志和其他材料来取消其业务的标识。此外,根据合同,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必须更改业务的外观和感觉(称为“商业外观”),以将原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公司分离。特许人要求进行这些更改,以确保公众不再将以前的特许经营地点与特许经营公司联系起来。

    但是,有时候,特许经营者会拒绝取消其业务的身份标识,并且会继续经营它,就像特许经营协议仍然有效一样。但是,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已终止,因此先前的特许经营者不再具有特许人的许可,特许人仍可以继续使用公司的商标,商业外观,系统和操作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几乎总是被迫寻求法院命令,要求前特许经营者拆除标志,改变商品外观,否则迫使保留的特许经营者遵守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终止后义务。

    从历史上看,法院一直在努力确定由保留特许经营者造成的金钱损失的适当措施。根据美国《兰纳姆法》(保护商标所有者),商标案件中的被告可以被判处简单的侵权(即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的商标)或假冒(使用虚假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与注册商标基本没有区别”。15 USC§1127。

    在普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有权酌情决定对受害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三倍(三倍)。15 USC§1117(a)。在伪造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向受害的原告判处以下任何一项:(a)原告遭受的三倍损害赔偿;(b)被告因伪造而获得的三倍利润;(c)法定赔偿金额从1,000美元到2,000,000美元不等,视违法行为是否故意而定。15 USC§1117(b)和(c)。结果,商标所有者通常会要求对假冒提出索赔,而不是对普通侵权提出索赔,因为假冒案件中的损失通常会更大。

    在最近的Century 21 Real Estate,LLC诉Destiny Real Estate Properties案,2011年WL 6736060(美国印第安纳州,2011年12月19日)中,美国印第安纳州北区地方法院面临适当措施的问题。特许人被终止后继续使用Century 21的商标造成的损害赔偿。法院认为,保留的特许经营人对商标的使用实际上不是“假冒”的论点,因为特许人使用的商标实际上是一次由特许人授权的(换句话说,是预先终止特许人使用的商标)。是正版)。在驳回该论点时,法院指出,它可以:

    [C]没有理由认为,仅由于该人由于前者的关系而获得了特许人的原始商标,因而无需复制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商标,前特许经营者就应免除假冒责任。确实,如[Elec。Co. v。Speicher案,877 F.2d 531(1989年第7卷)指出,当使用原始商标来指定不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时,混淆的风险更大。

    Century21,2011 WL 6736060,* 4。结果,法院裁定,根据《兰纳姆法》的含义,持有保留的特许经营人未经授权在终止后使用Century 21的商标构成了伪造。ID。 法院判给特许人赔偿金为假冒公司损失的公司费用的两倍,并按当事方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之间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分歧。值得注意的是,以U.S。在Structures,Inc.诉JP Structures,Inc.,第130 F.3d 1185条(第6卷,1997年)中,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得出相反的结果,裁定保留的特许经营人使用了真正的商标无法伪造。但是,如果坚持并得到其他法院的支持,Century 21 v。Destiny可能代表特许经营判例法的一项重要新发展。对于特许人来说,此案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强大工具,可用来处理保留的特许人。对于加盟商而言,此案是强烈警告,说明终止合同后拒绝取消其身份的潜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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