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商标决定没有排他性的效力
Segway向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投诉,指控Swagway产品以SWAGWAY X1和X2以及SWAGTRON T1和T3的名称销售,侵犯了Segway的SEGWAY商标。ITC进行了调查。斯威格威通过提出拟议的同意令的规定,提出了部分终止调查的动议,斯威格威在两个不同的场合对此进行了修改。Segway反对拟议的同意令。行政法法官(ALJ)安排了有关调查的听证会。在一次听证会上,斯威格威的律师询问了尚待批准同意书的动议。ALJ表示,由于版本的数量和简报的数量,在听证会之前不会裁定同意命令的动议。听完之后ALJ发布了初步裁决(“ ID”),裁定Swagway使用SWAGWAY名称(而不是SWAGTRON名称)侵犯了Segway的商标。ALJ的ID没有提及Swagway根据其同意令规定终止的动议。斯威威(Swagway)提交请愿书,要求复审ALJ的调查结果商标侵权,以及拒绝其同意令动议。
委员会决定不审查ALJ对Swagway同意令动议的拒绝。关于商标侵权的调查结果,委员会发布了意见,推翻了ALJ关于存在实际混淆的决定,因为与Swagway产品的销售量相比,混淆事件较小。但是,委员会确认了ALJ对商标侵权的最终裁定,因为支持混淆可能性的其他可能性的证据强烈支持了侵权裁定。Swagway对委员会裁定商标侵权及其未能输入拟议的同意令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都确认了委员会。至于商标侵权的裁定,法院考虑了《关于反杜邦商标的定义》中规定的因素。法院指出,尽管杜邦因素是评估注册目的混淆可能性的框架,但最高法院最近裁定,注册目的混淆可能性与B&B硬件侵权目的混淆可能性相同案件。法院还解释说,委员会仅需要“考虑记录中证据所支持的那些因素”。法院随后转向斯威格威的论点,即委员会本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缺乏实际的混淆作用。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Swagway还辩称,在推翻了ALJ关于实际混乱的决定后,委员会未能“适当地重新衡量混乱可能性的因素”。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这是对委员会决定的错误描述,法院认为确实重新考虑因素。最后,Swagway认为Segway未能进行调查应该产生不利的推论。但是,联邦巡回法院观察到,消费者调查证据“并不需要显示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发现委员会没有因没有做出这样的推断而犯错。
至于同意书,法院认为斯威格威的拟议同意书与委员会的命令没有任何区别。根据任一条款,有争议的SWAGWAY品牌产品不能在美国进口或销售。Swagway争辩说,将对委员会的命令施加排他性效力,并寻求输入其提议的同意命令,以避免在共同待决的中止地区法院案件中排除问题。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委员会的商标决定与专利决定一样,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