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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含糊不清可能是商标侵权索赔的抗辩理由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时装设计师约瑟夫·阿布德传达了与出售某些名称和商标有关的含糊不清之处,撤消了针对约瑟夫·阿布德的永久性禁令,并将该案发回进一步审理。

    Abboud与原告JA Apparel Corp.(JA)签订了买卖协议,据此Abboud将其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出售给某些名称和商标,包括Joseph Abboud。在得知Abboud打算在宣传他的新服装标签“ jaz”的广告中使用他的名字后,JA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合同和商标侵权。地方法院裁定,该协议明确传达了Abboud将其姓名用于商业目的的所有权利,并且Abboud将其姓名与“ jaz”系列联系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阿布德提出上诉。

    在上诉之后,第二巡回法院发现买卖协议并非明确,因为合同中使用的“名称”一词含义不明确。可以合理地将其解释为是指品牌名称,而不是Abboud将其名称用于商业目的的所有权利。因此,当事方有权就其意图订立还押协议提供外部证据。

    第二巡回法院还认为,地区法院为原告的商标寻找错误。因为法院没有正确分析合理使用因素,所以提出了侵权索赔。对合理使用的确定取决于描述性的和真诚的给定使用是否不是商标。地方法院认为,阿布杜德的使用具有描述性成分,但阿布杜德未能确立“诚实信用”和“商标以外的”要素。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对缺乏诚意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它基于两个错误的结论:该协议明确地将原告人约瑟夫·阿布伯德的名称用于商业目的传达给了原告,尽管阿伯德缺乏出于混淆的意图,消费者会感到困惑。缺乏诚信的发现必须基于用户的混淆意图,而不是实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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