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同意书的申请
同意书是由较早商标的所有者签署的书面文件,同意注册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之后由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许多IP局(例如USPTO和UKIPO)都可以接受同意书。
中国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同意协议的明确规定。但是,实际上,商标国外复审和裁定(以下简称TRAB)一直对同意书采取务实的态度,主要是在审查针对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案件时承认信函的有效性。TRAB在许多情况下考虑了所引用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商标和所引用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公众的困惑,因此初步批准了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但是,同意书并不总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应满足某些要求。此外,需要根据事实对同意书是否可用于所有复审案件,是否能够永久解决冲突进行分析。
1.同意书的主要内容
同意书中应清楚注明前所有人和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前及后商标的编号;同意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表示同意注册以及使用较新的商标(不仅仅是注册),以及较早所有者的签名或盖章。
2.公证,合法化,同意书的翻译
如果先前的所有者是外国公司,则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应由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合法化。然后,原始文件以及所有中文翻译都可以存档。如果引用商标的所有者是中国公司,则应经过公证。
3.提交同意书的期限
根据审查和裁决的规则,补充证据应在提出审查申请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但证据是基于时限届满后发生的新事实或有其他任何证据正当理由。
实际上,商评委会给后一个申请人一段时间,以便与前一个所有者进行谈判并准备同意书。通常,只要在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之前提出同意书,就可以接受该同意书。因此,申请人还有几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同意书。
4.同意书的适用条件
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被引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则即使提交了同意书,复审审查员也可能不批准其注册。只有当两个商标不太相似并且它们的并存不会绝对引起公众混淆时,审查员才能接受同意书。
5.获得同意书的可能性
实际上,引用商标的所有者并不总是同意签署同意书。但是,如果在双方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地区,消费者之间存在差异,这意味着他们没有或没有直接竞争,则较早的所有者可以表示同意。或者,当事双方在不同国家或在不同商品/服务上拥有各自的商标优先权,为了双赢的目的,他们可以相互提供同意书。
此外,同意书还可能带来一些风险。例如,它可能会将商标暴露给较早的所有者,并警告他们的保护行为,或者可能花费大量金钱。而且,商标的共存还可能削弱商标的独特性和品牌的影响力,应谨慎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