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证据:瑞士的观点
前面我们已经写过从一般和欧盟的角度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在这里,尚塔尔·科勒(Chantal Koller)提供了瑞士的视角。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在注册后五年后,证明商标使用权的需求在瑞士变得很重要。一旦这五年的“宽限期”到期,商标所有人可能需要证明他们对商标的有效使用;例如由于异议或行政取消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瑞士知识产权局(IPI)采用以下特定标准。我们的经验是,IPI分析的结果将主要取决于所提供证据的质量,而不是明显使用,即使是著名商标也是如此。公司需要提供符合这些标准的有形和客观的证据,因此,如果它们有最大的机会成功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瑞士标准:成功的六个步骤
在寻求提供在瑞士使用的证据时,品牌所有者需要对IPI的六项标准做出累计回应,我们在下面列出了六项标准,并提供了其他指导:
该商标必须用作商标。为了相关和有用,提交的每份证据都应在商标注册时显示其商标。瑞士最近在这方面的判例法表明,商标的主要显着部分至少应在每份证据上复制。特别是对于服务商标,此标准可能会变得很棘手,因为当地惯例认为,以公司名称开具与注册商标相同名称的发票不会被视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而是被视为公司名称。
该商标必须已在瑞士和整个领土使用提供给IPI的证据需要证明在整个领土上的使用。最近的判例法将其解释为意味着所有三个语言区域(瑞士-德国,瑞士-法国和瑞士-意大利)都需要覆盖。因此,提供的相关证据必须表明,在所有三个区域中都有与商标接触的客户。与其他国家,甚至周边国家有关的证据也不会被认为与瑞士案件有关,即使是著名/著名商标。同样,将欧洲视为一个地区(例如EMEA)的泛欧洲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瑞士使用该商标。存在一个例外:瑞士和德国缔结了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并在两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公司可以通过提交仅与其居住国/地区有关的使用证据来验证其在非居民国的注册。但是,这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瑞士和德国居民。
该商标必须在最近一个适用的五年期间内一直在使用...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一样,提交的证据必须涵盖整个五年期间,从与另一方首次建立联系之日起追溯追溯(终止和终止函,异议日期,提交的取消操作日期)。为了具有相关性,在五年的每一年中都应将证据零散。一个完美的例子是五个x 12个月的每个月/季度每个发票一张。
...且数量巨大如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一样,数量应与商品/服务的类型以及业务活动的性质相称。根据最近的判例法,主要标准是能够“响应特定市场领域中的特定消费者需求”,并且当然可以证明这一点。
商标应与注册中受保护的商品/服务直接相关。必须在产生的证据中找到受到非使用权声明质疑的每种商品和服务。瑞士的“类别”一词不仅指尼斯协定的类别,而且在每种类别中指的是属于同一“ Oberbegriff”(即通用术语)的商品的“家族”。当仅部分使用时,商标的有效性将不会扩展到使用证据中未包含的商品/服务。因此,没有自动/依职权扩展到其他类别/类别的商品。
该商标必须已由商标所有者或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所提交的证据还应证明注册商标与注册所有者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换句话说,在每个证据文件上,所有人的姓名应客观可见并可以识别为商标注册所有者。如果已经签订了许可或其他授权用户使用了商标,则应在其他证据(例如许可协议)中显示这种使用的授权链。对于同一组/家族的公司,显示组结构的公司网站摘录或证明公司如何相互链接的公司注册簿的摘录是有效的文件。根据最近的判例法,经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也需要证据的支持,不能简单地在论据中主张。
可接受的证据形式
对于可以在瑞士提交的证明使用的证据类型没有限制(符合上述六个标准)。例如,这可以包括:
发票复印件;
目录,手册,价目表;
广告;
客户清单;
网站副本;
产品照片;
第三方证词/誓章;
年度报告等
但是,提交的证据应客观,不能仅从所有者的陈述或数据库中发布。在这方面,如果销售数字,促销投资数字,客户清单以及任何其他此类主观证据没有得到其他客观要素的支持,则可能会受到质疑。可接受的客观证据包括可供消费者使用的文档,例如发票,目录/手册/价格表,广告,网站等。来自专业协会或客户的第三方宣誓书也是可以接受的。在提交给签署人之前,我们通常代表客户起草这些文件。
那么保密呢?
在需要时,可以通过编辑(覆盖/遮盖)敏感信息或将整个文档标记为机密(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或整体而言)。但是,为了公正的程序,必须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