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要求
TRIPS协议对行政保护程序的要求见于其第三部分第二节: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程序公平合理。权利持有人应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该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效或无保障的拖延。
(2)采取保密措施。在不违背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应提供识别和保护秘密信息的措施。
(3)充分陈述机会。在这种程序中,不得只听一面之辞,草率定案。应给予双方充分陈述的机会。
(4)责令提供信息。在权利主张人已经提供合理取得并足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时,执法机关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只要不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执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
(5)排除出商业渠道。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震慑,执法机关应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发现的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或者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应有权责令销毁该商品,或者责令将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原料与工具排除出商业渠道。TRIPS协议还特别指出,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个别场合,不应将非法附着的商标的商品投放到商业渠道。
(6)善意采取措施。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行使任何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的场合,只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系善意采取或试图善意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的成员才免除他们为采取措施而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