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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中院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 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宣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丁某军、丁某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两案。据悉,宣城中院对两案均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进行审理,这也是宣城中院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进一步的深化落实。

      丁某军、丁某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军、丁某宝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自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从丁某海(另案处理)经营的中顺、顺顺配件店购进假冒“苹果”、“华为”、“小米”、“vivo”、“OPPO”五个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3365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军、丁某宝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336573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谈某某将从南陵县孚德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润滑油进行灌装,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销售给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00元;7月,被告人谈某某将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1辆车辆齿轮油、1桶抗磨液压油、2桶防锈乳化油销售给施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62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未经“长城”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润滑油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非法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达136270元,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均出示了相关证据,两案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两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将对两案择期宣判。

      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有利于集中知识产权司法力量,实现民事维权、刑事打击、行政审判有机统一,进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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