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法学的科学学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品牌是指可品牌化的事物名称、商标、包装等外在标识和形象特征的总和。品牌法学又称品牌法律科学,是以商标法(广告法)、品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品牌法学的特性主要有:(1)品牌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品牌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品牌法学具有综合性;(4)品牌法学具有边缘性;等等。
商标法与品牌法学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商标,学者们指出,品牌(包括品牌名称和标志)经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获得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就被称为商标。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公约》)。在我国陆续制定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1993,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等。品牌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品牌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主要包括三个层面:(1)商标法(域名)的基本理论;(2)品牌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品牌法律责任与品牌法律救济;等等。
品牌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为此,必须区分品牌法学与法学的关系、品牌法学与品牌学的关系。其中,品牌学是研究品牌现象、揭示品牌规律的一门科学。虽然品牌学与品牌法学都以品牌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品牌法学是为保证品牌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品牌法律关系、品牌机构的管理、品牌塑造者与受众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品牌活动进行的研究。品牌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品牌事实、品牌活动、品牌问题、品牌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品牌法学与品牌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品牌学为品牌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品牌法学在对“品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品牌目的、品牌规律等,比如品牌法学在研究商标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品牌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品牌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