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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影视”擅播影视剧被判侵权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翡翠东方公司)起诉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锐恒宇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迅驰数码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多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共同运营的“360影视”APP擅自提供翡翠东方公司享有版权的《洛神》等多部影视作品(下称涉案作品)等行为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翡翠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等权利,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共同运营的“360影视”APP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等服务,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侵权,在公证取证后,将二被告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对于翡翠东方公司的起诉,二被告辩称,光锐恒宇公司与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百视通公司)在涉案客户端存在合作关系,由百视通公司提供视频资源,光锐恒宇公司仅提供链接的技术服务,并提交了双方在2016年期间的若干往来邮件、2017年签署的《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等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根据光锐恒宇公司与百视通公司签订的推广协议,双方明确合作仅限于迅驰数码公司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客户端软件360影视大全,而涉案客户端名称为“360影视”,登记的著作权人为光锐恒宇公司,其也未设置百视通专区,上述事实均与推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并且,推广协议系倒签的合同,如光锐恒宇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确实于2016年在涉案客户端上有过合作,却在事后补签的合同中完全不涉及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另外,二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涉案客户端上播放的涉案作品系由百视通公司提供、其仅提供链接服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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