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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者权的内容
    出版者权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一)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即出版者可以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复制发行作品的复制件。并且该权利只由经授权的出版者享有,其他任何出版者不得在同一时期内进行出版发行,否则构成侵权。该法亦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32条所称图书脱销。据此可知,在出版合同的有限期内,发生了法定事由则该权利终止。

    (二)版式设计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对于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于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的安排。不同出版者对于同一作品可能设计不同的版式,故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三)作品修改以及其他权利

    出版者对于作者的作品可以进行修改,但是要征得其许可,故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还要注意,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的作品,不仅要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二者支付报酬。但对于向期刊投稿的作者来说,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风险提示】

    对于出版者权利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学前三百字》《儿童学画大全》《儿童描红大全》《儿童剪纸大全》系吉林美术出版社于2001年、2005年、2006年出版的幼儿读物。4本书采用了吉林美术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吉林美术出版社许可,于2010年出版了《学画大全》《描红大全》《剪纸大全》《学前三百字》,其采用的版式设计与吉林美术出版社上述相对应图书的版式设计基本相同或仅有很小的改动。2010年8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在欧亚商都处购得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4本涉案图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美术出版社对《儿童剪纸大全》《儿童学画大全》《儿童描红大全》《学前三百字》4本书的版式设计体现了独创性,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剪纸大全》《描红大全》《学画大全》《学前三百字》在版式设计方面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相对应书籍的版式设计除在个别版式设计元素上进行微小改动外,基本一致,构成对版式设计的使用。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涉案图书上使用原告的版式设计,侵犯了原告的版式设计专用权。欧亚商都销售了涉案图书,亦构成侵权。

    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剪纸大全》《描红大全》《学画大全》《学前三百字》在版式设计方面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相对应图书的版式设计除在个别版式设计元素上进行了微小改动外,基本一致,构成对吉林美术出版社版式设计的使用。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了吉林美术出版社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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