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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质押
    (一)著作权质押的概念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就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质押成立的要件为:

    1.出质人是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若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质权人与出质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自登记事项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出质人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不得擅自使用质权。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质权,如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若许可他人使用,则应将出质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被担保的债务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二)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也应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

    5.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

    当以著作权为质押标的时,不仅要求该著作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和负担,同时也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质押权的规定,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案例】

    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出版合同纠纷案

    杨某某经过多年创作完成了长篇小说《别让鱼得水》,该书的字数经双方确认为176000字。2012年12月8日,杨某某(甲方)与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图书补贴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10年,双方就《别让鱼得水》的出版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简体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第四条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作品的电子稿交付乙方......第五条乙方收到甲方交来的书稿后,应按照图书编辑出版有关程序进行编辑、复审和终审,并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编审工作......第六条书稿排出清样后,由甲方负责一、二、三校,保证文本文字正确、通顺,乙方负责三审三校。书稿终校完成后,由乙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明书号、确定图书价格,签字付印,并办理相应手续......第七条乙方负责上述作品的印刷。书稿印刷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第八条为弥补乙方在出版上述图书时出现的亏损,甲方向乙方提供补贴款贰万伍仟元(25000元)整,在本书发稿前一次付清。户名: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版社),账号:15×××02...... 第九条图书出版后,乙方赠送甲方1000本样书。第十条上述图书出版后,如须重印,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一定的稿酬......第十三条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上述作品的数字出版(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专有使用权及其转授权;对上述作品的影视改编行使专有使用权及其转授权,并将所得报酬的50%交付甲方。乙方永久保存上述作品的电子文档。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号将约定的补贴款25000元转入了合同指定的某出版社账户,转款附言为《别让鱼得水》出版补贴款。2013年5月,《别让鱼得水》作品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定价18元。双方均认可该书第一次印刷的印量为3000册。该书出版后,某出版社依约向杨某某提供了1000本样书。事后,杨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出版社支付杨某某纸质书稿酬52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图书补贴出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判定某出版社无须支付纸质书稿酬。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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