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应用与反假冒保护
(一)知识产权信息价值应用
知识产权有许多新的形式,比如电脑软件或半导体芯片图像立法。如果把它们描述成信息的形式同样是精确的。里奇逊教授的研究重点是这些利益集团和他们的信息产品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其表现挑战的用语切中问题的要害。然而,一切说来都很容易:你可以说只要是建立在创新、勤劳和金钱与时间付出之上的东西,不管有形还是无形,法律都应该承认可实施的专利权。在一些出现了新形式的知识产权领域,这肯定巳经成为普遍的现象。
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理论主要基于经济与道德观念。①道德的标准则是创造者、发明者或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当然地享有权利。而经济的目的则是能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一个更有利的发明创造环境而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法理所在。因此,每一致力于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国家都应制定一套对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与此问题相关的平行进口问题在各国并未能取得普遍一致的说法。
(二)信息与反假冒
信息不是反假冒的题材。品牌、玩具的设计、软件、电影、秘密客户名册等等都是信息。含有新玩具或VCD全部资料的信息不受保护,尽管玩具的某些部分或VCD的某些方面会受到保护。这就意味着玩具或VCD中不受保护的信息可以自由拷贝,这是立法者和法院的本意。
原因是信息是资料进步的核心。不依赖前人的信息而创造新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发明马车你需要轮子。如果不允许复制轮子我们人类恐怕很长一段时间还绑在手推车上。那些最初发明信息的人想要绝对的保护,如果可能的话,永远保护,这是很自然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几个世纪以来立法者和法院小心谨慎所关心的是发明者的兴趣。发明者们在已知信息的基础上合成新的信息,提高产品。如果在我们远古的时代轮子受到保护,那么去游说终止轮子保护的人极有可能就是那些想到发明马车的人。这就是发明者的兴趣,推动我们整个社会资料的进步,比如创新,还有同个产品价更廉、物更美。因此法律拒绝保护所有新信息。
同时大家都清楚没有了法律的保护,信息可以自由拷贝,因此人们没有创造新信息的动力,没有资料进步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