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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互动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单一供给机制,缺少自下而上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无法实现有效互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方的企业与作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方的政府的某种错位

    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很不够,对知识产权在经营发展或项目开发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尚未有效运用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服务其创新和经营,还没有到掌握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途径和方法的时候。为了加快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竞争力,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应当依据多数公民的需要,尊重其自由选择权,同时考虑社会发展环境。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决策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政府根据自身的偏好和政绩导向决定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供给内容、供给方式以及供给总量。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日益被视为核心竞争力要素的形势下,我国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能力还普遍不足,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提高的过程中存在许多共性问题,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但是,这种需求与政府能够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存在某种错位,难以对接,从而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难以下情上达,形成有效的需求表达,也影响政府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形式、内容等。例如我国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但缺乏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贷款难、担保难、融资难是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但是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知识产权出资、担保、信托投资等方面,我国相关立法也还是极为粗糙,仅是有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以及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如此滞后的知识产权经营立法,除了受到经济发展等要素的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足。此外,以3D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创客社区”的出现,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相关产业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果知识产权发生改变,又如何来驱动创造力和创新。实践中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新问题又层出不穷,这也对未来政府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调整提出新的挑战。

    (2)政府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脱节现象的存在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但是,政府在活动中也面临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其自身组织结构特点、目标和决策模式等导致其提供的公共服务会与市场脱节。政府提供何种公共服务往往来源于其自身的研究和认知,由于政府也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其认知可能与市场的需求脱节错位,公共服务的“药不对症”产生浪费。例如近年来,为了鼓励创新,国家和各个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专利扶持政策,并设有专项资助资金和其他激励政策。事实证明,专利扶持政策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内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激剧增加,不少企业也从中获益,得到了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却将专利扶持政策作为“可投机政策”,即使完全不懂得专利为何物,却知道专利可以成为一项特殊获利工具。企业并不十分重视申请专利的质量和运用,只是为了获得政府扶持带来的利益。这也促使了很多垃圾专利的产生和培养了一批制造垃圾专利的代理人。上海就曾出现过一起相关的知识产权诈骗案,和其他同类诈骗案不同,犯罪分子帮企业免费申请专利,企业可获得专利证书,而犯罪分子却能获得可观的专利扶持费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申请和维持费用作为经济杠杆,剔除质量不高的申请,确保申请质量。例如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等的申请费和年费就是为了促使申请人放弃低质量或者没有经济效益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或其申请。普适性的资助政策或者不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会导致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从而导致泡沫的产生。

    不科学的政府介入行动将直接导致当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境艰难:一方面,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发挥效用;另一方面,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大多还限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信息检索等基础服务,这些服务并非当前企业最迫切需求的。而伴随企业的发展,提出的种种需求,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当前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却又无法胜任。

    (3)缺少连接市场主体和政府的第三方机构

    市场主体和政府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过程中各有利弊。首先,市场机制存在失灵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市场垄断、缺乏投资动力、追求经济利润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异化等,市场不能充分地公平竞争,这些失灵和缺陷决定了市场主体难以依赖其本身而得到改善,并且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的全部知识产品,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但政府部门决策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行政效率不高、决策信息缺乏透明度、公共政策存在失效或针对性不足、行政活动中的寻租和腐败现象等。市场主体的引入,给公共服务提供者创造出一种提高绩效的激励机制。与此同时,还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失灵现象”。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往往因“搭便车”问题而失灵。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也存在失灵的情况,原因在于其远离社会底层的官僚体制对社会需求的迟钝反应,标准化的供给公共物品难以满足不断变化和个性化的需要而导致供应不足或浪费,垄断性导致的资源配置没有效率。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同时出现,需要引入中间调节机制。有学者提出,为了克服市场机制自身在公共品提供方面的失灵以及政府公共服务的失灵同时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之外,再引入中间调节机制这个“第三只手”。社会非营利机构可以充当政府和市场之外的这“第三只手”。社会非营利机构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市场)的其他组织的集合,它以非营利为宗旨,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赠或政府财政拨款(或资助)等非营利收入,从事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无法或不愿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公众。通常表现为联盟和行业协会组织。社会非营利机构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发挥上下贯通、上情下传、下情上达的功能,形成较为完善的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社会非营利机构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校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主要力量,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单一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模式,构建政府、社会和市场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公共服务体系。

    现实中,我国社会非营利机构却无法承担此重任。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主导的,政府不仅以“奖金和指导的提供者”角色出现,而且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社会非营利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和较大资金的运用权力,致使其在职能上严重依赖于政府。一些机构虽然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但在运行方式上遗留着行政机关的烙印,我国能够促进特定行业集体性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业协会和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远未培育、发展起来,这也导致社会非营利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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