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演变
(1)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强化反垄断政策,实施知识产权“弱保护”政策,遏制了技术创新。政府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直接对经济进行干预,并对企业经济活动采取严格管制,进一步束缚了经济的活力。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美国,实施放松规制和加强市场竞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反垄断松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在美国社会被广泛接受并得到很好的践行。步入21世纪后的美国,经济从过去维系在金融信贷之上的高消费模式,转向出口推动和制造业推动的成长模式,以创新经济为主导的新兴经济形态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居于重要地位。
“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经济实现高增长。有选择地对外开放,国际贸易和投资进行严格管制。在知识产权方面,强调要鼓励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采取“弱保护”战略。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日本,“贸易立国”向“技术立国”转变,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开始转向重视知识产权规则。80年代后期的日本,经济陷入低迷,开始经济转型,“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实施。
“二战”后的德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成为创新主体,高校在创新体系中地位重要,产、学、研格局稳定,并逐步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则注重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具体表现为: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科技创新方面投资巨大。
上述国家,虽然发展历程、崛起时间存在差异,但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在全球化加快的今天,知识产权成为世界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的关键动力。美国正建立以创新经济为主导的新兴经济形态,创新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增长新源泉。日本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发展战略。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的关键时期。高度依赖劳动力、资源和投资驱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已很难为继,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面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关键时刻。总结世界大国崛起经验,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活动,从而引领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上来,是这一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任务。增强知识产权对经济、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最大化地提高其经济贡献,是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唯一标准和路径。
与此同时,各国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侧重点不同。上述知识产权强国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的突出特点和成功之处在于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政策、措施细化并切实落实。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特征与上述国家的发展阶段都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只能在参考知识产权强国经验和教训基础上, 根据我国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和发展环境,结合经济社会以及企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美国、德国等知识产权强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具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美国技术转移相关公共服务为例,政府共颁布了涉及知识产权权属、技术转移运作、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合作研究以及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多部法律,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除了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外,还要确保相关规定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保证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不断补充和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法律的时效性。因此,无论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构建,还是整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依靠不断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大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及其保护,把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落到实处。
(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坚持市场导向原则,以企业为主体
美国、日本等国都经历了由政府严格干预到放松规制、自由竞争的转变。近年来,世界上主要知识产权强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时,都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知识经济时代,面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激烈竞争,传统的政府导向性模式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调控目的,反而会延误产业结构调整时机,增加经济发展的负累。面对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挑战,政府保护下的传统企业无法应对,只有在充满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的、具有独立性和高度竞争性的企业才能表现出高度适应性。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以企业为主体,重点考虑企业的市场需求,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高效化、便利化和最大化,构建起企业主体、国家支持的支撑体系。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担负起指导实施的主导作用,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为市场经济提供运行的秩序,保证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注重
中小企业的利益维护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主力。知识产权强国都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并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着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挖掘其在经济振兴中的潜力。美国一直将中小企业视为创造就业的引擎,前总统里根曾把小企业比喻为美国经济的心脏与灵魂。在欧盟,中小企业已成为欧洲经济的“真正脊柱”,在创新和研发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都针对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截至2015年底,我国约有4000万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国家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保持我国经济活力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当前就业问题、增加人民群众收入的一条主要途径。此外,大量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了解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保护方面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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