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美国两位法学教授Rochelle Dreyfuss和Jane Ginsburg起草了《承认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与判决公约》(草案)(Dra ft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Recognitiono厂Judgmen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tters,简称DGD)。该草案指明了一系列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并且赋予当事人相当灵活的选择权。该草案鼓励知识产权争议合并解决,当诉讼同时在几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时,受理案件的法院之间应当进行合作,并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集中诉讼。由此不仅可以避免获得不一致的法院判决,减轻诉讼负担和节省诉讼资源,并且有利于促进达成争议和解的协议。
二是由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兰克研究所(the Max Planck Institute)提出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替代性程序草案》(An Alternative Dra ft for Provi-sions on Proceedings Involving IP Rights,简称MPI Proposals)。该草案参考了各类有关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管辖权的理论,包括海牙建议稿、DGD以及Sterling教授的建议等,指出应当建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国际管辖的统一公约。考虑到DGD只集中于著作权和邻接权,MPI草案认为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都应当涵盖,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争议的特征而进行不同的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只能由知识产权登记地国法院受理,而侵权问题则比较灵活。被告惯常居住地法院对所有针对被告的侵权争议具有管辖权,但是登记地法院只享有发生在该登记地侵权争议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