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开性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性需要的矛盾
诉讼要求公开性,“裁判独立通常受到这样一个要求,即争议解决的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在公开的场合完成裁判活动通常可以将关于一个先见的争议暴露出来,也可以暴露出存在任何对程序的不正当的外部影响”。诉讼过程、证据和结果以及诉讼本身都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都暴露在媒体和社会公众面前,特别是媒体公开,影响很大。
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部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但是这里的“不公开”仅仅是开庭审理的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社会大众旁听审理。但是,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诉讼的胜败结果以及诉讼本身的发生都是公开的。美国法学家奥而森认为,“诉讼一般是侵犯隐私权和有损体面的”。
正如上文所说,知识产权争议通常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经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暴露风险,同时,当事人担心相关事实及结果的公开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并可能不得不承受相当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于是,争议当事人出于保护声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的考虑,往往会拒绝通过公开审理方式解决争议,更愿意通过做出一定的让步来平息事态,私下解决争议。因此,那些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常常拒绝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