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仲裁审理具有秘密性,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仲裁审理程序。②这一点已经在各国仲裁立法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达成共识,但是,仲裁程序中所制作的证据、资料、仲裁庭发布的命令和仲裁裁决是否保密,以及参与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在世界各国仲裁立法及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还远未达成一致,而且可以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例如,部分仲裁规则对于参与仲裁程序的人施加了履行保密义务的要求,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lssion,简称CIETAC)、德国仲裁协会(GermanArbitration Assoclation,简称DIS)、LCIA以及瑞士商会仲裁院(Swiss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SCC),WIPO仲裁规则等。但是,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ICC,SCC以及新加坡仲裁院(Singapore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SIAC)的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各国法院对待仲裁保密性的态度也存在差异,例如澳大利亚、瑞士以及美国法院坚持认为仲裁并不存在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另一些国家,例如英国、法国法院却坚持认为仲裁程序本身就对当事人施加了保密义务。具体分析参见下文“知识产权仲裁保密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