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诉讼有上诉救济机制,因此获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常常利用这一机制来拖延判决的执行,事实证明,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裁决被宣告撤销、重审等比例比较大。例如,在美国,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PriceWaterhouse Coopers,简称PWC) 2006年所发布的《专利和商标侵权损害调查报告》(Patent and Trademark Damages Study)显示,自1991年以来,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增长了109%,而在这类案件只有30%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由此可能导致诉讼成本和费用的增加,而撤销裁决或者发回重审所导致的拖延在仲裁中较为少见。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 the American IntellectualProperty Lawyers Association,简称AIPLA) 2011年的调查显示,专利诉讼中,如果标的金额低于100万美金,所需要的各类诉讼费用支出为916,000美金,超过标的金额的90%。但是,如果专利诉讼标的超过2,500万美金时,平均花费的诉讼费用仅为600万美金,不超过诉讼标的的25%。事实上,如果上诉费用仅为标的的小部分,而标的数额又相当大时,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总之,虽然仲裁本身并不是一种廉价的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的灵活性足以让当事人可以采取某些技巧或者方法来控制仲裁费用。ICC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发布了一份名为“在仲裁中控制时间和费用的方法”(Techniques for Controlling Time and Costs in Arbitration)的报告(ICCDocument No. 843),就为当事人如何在仲裁程序中节省时间和费用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有美国学者指出,如果经过富有经验及技巧性的仲裁员对仲裁程序进程严格控制,专利仲裁费用较诸于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减少约50%。
仲裁在节省时间和费用方面的可能性对于那些需要解决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吸引力。目前,部分行业已经开始推广利用仲裁来解决跨国知识产权争议。比如,2002年6月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放移动联盟”(Open Mobile Alliance Ltd.,简称OMA),其成员公司包括了世界主要的移动运营商、设备和网络供应商、信息技术公司、应用发展商和内容提供商等。OMA这一电信行业内领先的标准化组织就要求其成员发生专利争议时,通过《LCIA仲裁规则》来解决专利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