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提出争议不可仲裁的问题
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基于争议不可仲裁性而向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践中,内国法院通常通过适用其内国仲裁法来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而大多数内国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公共政策”的标准。
法国法院2008年对Liv Hidravlika D.O. O.v.SA Diebolt②案件的处理就是内国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争议不可仲裁性问题的范例。在该案中,仲裁申请人( Dieblot)与被申请人(Liv Hidravli-ka)达成了一份专利许可使用的协议,并且在该许可协议中约定相关的争议根据《ICC仲裁规则》在巴黎进行仲裁。在履行该许可协议的过程中,仲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于是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仲裁被申请人则指出,由于仲裁庭审查事项中涉及专利效力问题,而基于“公共政策”的要求,专利效力事项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经过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560,736. 61欧元,并且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使用相关专利。随后,被申请人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巴黎上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适用仲裁地法来判定争议是否可以仲裁,主要是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502 -1以及1502-5条的规定。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1502 -1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庭就仲裁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根据无效、失效的仲裁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时提起诉讼”。该法第1502-5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承认或者执行违反了国际公共秩序,当事人可以就此提起诉讼”。巴黎上诉法院认为,由于仲裁仅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如果专利无效仅作为仲裁裁决中主要问题的附带问题提出,则仲裁庭有权对该问题作出裁决。由此,巴黎上诉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