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原则通过案例法得到不断发展。最早确立这一原则的是Baker v. Selden案。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的判决对美国版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该案中,法院裁定:原告可以禁止别人复印出版他的书,但不能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书中所描述的会计方法。
作品的“表达”是丰富多样的。对于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可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如数字符号)作为其思想或情感的表达;绘画、书法等美术作品则以线条、色彩等作为其表达。如果在一部作品中其思想与表达清晰可辨,则对其表达的保护相对简便易行。但是正如法院在Nichols v. U niversal Pic tures Corporation一案中所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部确定的作品都可以是许多思想和表达的混合”。在实践中,区分思想和表达并非一件易事。例如,对作品中牵涉的创造的“素材”是更接近于思想还是更接近于表达,有时并不能很简单地判定。以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而论,基本的故事情节应当是创作的基本素材,属于思想与事实的范畴。普通的人物角色更趋向于被认定为“思想”,但一个卡通角色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表达”。由此体现的是“情景”理论:相同主题里通用的情节、人物、场景不受到版权保护,任何人在同一主体的作品中都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