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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控制
    (一)国际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国际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可以积极调动一切社会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化整合,并呈现出多行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迅猛发展趋势。许多特许经营企业由于其本国市场饱和,行业竞争激烈,加上国外市场需求旺盛,纷纷进军海外市场。在我国,随着国际特许经营巨头的蜂拥而入,特许经营如雨后春笋,方兴未艾,许多国内知名全业也积极投身于这一新鲜商业实践,如杉杉、全聚德、马兰拉面等。而特许经营由于涉及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诸多法律领域,亟须加强法律分析和控制,以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平衡运行和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

    1.国际特许经营是一种跨国合同关系

    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而产生,有关产品的配送、原料的供应、员工的培训技术的传授、质量的监督、经营的指导以及有关合同的履行、终止、转让、展期,包括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时的司法管辖等,都由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由于国际特许经营的广泛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客观上也要求特许经营合同对经营事项应当尽可能作出详细的完善的约定,保证特许人与受许人经营内容和形式的高度统一,以便特许经营企业和众多的加盟受许人有章可依、有据可循齐心协力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健发展。

    2.国际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以特许杈的授予为核心的合同关系

    特许权是特许人进行商业扩张的利器,也是受许人投身特许经营的基石。它是一系列复合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涉及了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实际上,特许经营正是凭借以特许权为核心建构起来的知名品牌和良好声誉,编织广泛的销售网络,迅速地打开销路和占领市场。

    3.国际特许经营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各个特许经营企业是相互独立、自负盈亏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关系。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特许人并不保证受许人的特许业务能够盈利。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入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国际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

    国际特许经营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勃勃生机,在国际经济和国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立法机关和行业协会均大力完善法律规章,制定行业自律性规范,大力扶持特许经营良性发展。

    1.美国

    美国是国际特许经营的发祥地和最大输出国,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相互配合,强化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调整。1979年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颁布《关于特许经营和商业投资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禁令规则》(简称FTC法规),确立了恃许经营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约束特许人的经营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早在197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制定了特许经营的第一个法规――特许经营投资法。此后,各州相关立法机关纷纷出台相关法规,特许经营立法达到高潮,如伊利诺斯州特许经营披露法、康涅狄格州特许经营法、密歇根州特许经营投资法、印第安纳州欺骗性特许经营行为法和特许经营登记和披露法等。这些法规都强调特许人的诚信和善意义务,并要求特许人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在所在州登记注册,以对其生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与此同时,针对特许人与受许人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许多州颁布特许经营关系法,这些法律主要规制一些特许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如不正当地终止特许经营,受许人缺乏延期权和委派权,侵犯他人领域,限制自由联系,对不同受许人实行歧视,对受许人方面施加不合理的标准等。

    在特许经营关系法中一般都有一些共同的规定,即要求特许人必须有“好的理由”才能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好的理由”通常是指受许人严重违反特许人的要求。法庭将“好的理由”解释为由于受许人参与欺诈和违法行为而给特许人的声誉带来损害;受许人低报营业额;受许人未经许可使用特许商标销隹竞争产品或将特许商标用于未经许可的产品进行欺骗活动;未能达到要求的产品服务标准;受许人未能达到合理的销售目标或者受许人破产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将适用公司法、商标法、宪法、不公平交易行为法及民事权利法案等。

    2.法国

    法国是欧洲特许经营市场份额最大的国家,对特许经营一直采取培育支持的态度,立法规制较为宽松,因为扶持特许经营仝业不仅有利于鼓励那些资金有限缺乏经验的投资者创业,又可以防止商业联合和集中,以保护市场自由竟争。法国特许经营协会自律性规范占有特殊地位。法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特别法,只是用相关法律条款——1989年12月31日通过的《关于商业和手工业企业及其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法》的第8921008号法律第1条来概括性调整在特许经营中涉及被授权独占性或准独占性使用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的所有协议,并要求特许人严守信息披露义务。法国以欧盟竞争法来调整特许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法律诉讼中经常引用法国特许经营协会的《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相关条文。

    3.中国

    我国自1996年3月4日原国内贸易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个涉及特许经营的法规—《关于加强连锁店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一系列涉及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内容包含特许经营的登记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缴纳等诸多细节,其中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最为规范和缜密,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分类、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义务、恃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特许费用等内容,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随着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日新月异,当前法律规制体系已显得幼稚和单薄,必须更新观念,充实内容,尽快出台针对性强并与商业实践紧密结合的新法规,以促进特许经营的规范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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