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有使用权领域的强保护与排斥权领域的弹性保护
商标权即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划分为两大部分,即专有使用权和排斥权。前者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后者是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
侵入商标权人商标权核心领域的,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应当给予注册商标强保护,如不再考虑混淆因素;除此之外则给予弹性保护。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对此作出了区别性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司法政策指出:“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商标权的专有使用权应该是客观的和固定的,但排他权是相对的和弹性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强保护还是弱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