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哪吒”拒绝游戏换肤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相爱相杀的魔丸与灵珠,再次幻化成形,终于可以在塔防世界中并肩作战。”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仅数天后,熟悉的电影剧情便被用在游戏《梦塔防》的宣传文案中,熟悉的“哪吒”“敖丙”形象亦出现在该游戏角色皮肤中。此现象引发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光线影业公司)的关注,该公司认为,其享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游戏方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一审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电魂网络公司)、北京瓦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瓦力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哪吒”“敖丙”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被告杭州电魂网络公司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游戏换肤”引发争议
北京光线影业公司诉称,其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制作精良,且经过北京光线影业公司的宣传和推广,成为中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哪吒”“敖丙”等电影主要角色也为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实施了侵犯“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后不久,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并使用电影剧情设定宣传该皮肤,利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为游戏造势,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共同构成对北京光线影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北京光线影业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余万元。
杭州电魂网络公司答辩称,其收到律师通知函后即对《梦塔防》手游内容进行排查,并及时更新各渠道商,正式删除争议内容,同时就微信公众号中所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关于《梦塔防》手游游戏介绍及作品比对,就《梦塔防》手游“哪吒”“敖丙”游戏皮肤与原告“哪吒”“敖丙”美术作品产生争议部分,不认可“哪吒”“敖丙”游戏皮肤构成抄袭。
北京瓦力网络公司答辩称,杭州电魂网络公司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和游戏运营方,涉案游戏内容均由杭州电魂网络公司负责,其只是涉案游戏的分发渠道之一,仅提供相关游戏下载平台的接入、技术服务,包括用户登录及应用内支付功能等,并未参与涉案游戏内容的设计和修改。北京瓦力网络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分发平台,在接入游戏之前已经要求杭州电魂网络公司提供涉案游戏的版号、游戏备案通知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光线影业公司请求保护的“哪吒”“敖丙”美术形象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游戏《梦塔防》是否侵犯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对“哪吒”“敖丙”美术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作品情节的改编权;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足以说明“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服饰、面部五官特征及表情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构成侵权。
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对电影情节的保护应该从电影画面中剥离出来,本质上应该还原为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涉案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游戏角色介绍使用了电影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情节,偏离了作品分类的基本规则——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综上,对北京光线影业公司诉请侵犯电影作品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哪吒”“敖丙”与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与识别功能,电影中关于主角“哪吒”“敖丙”的角色设定以及故事情节,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哪吒”“敖丙”角色形象也为公众所知悉。杭州电魂网络公司在距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影院公映下档不到10天,便以“国民CP来临 进驻塔防世界”等文案、电影剧情设定来宣传涉案游戏《梦塔防》,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与涉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角色形象、人物设定、电影情节产生混淆和误认,特别是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的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上述行为应当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合理布局避免侵权
“该案系探索‘游戏换肤’的侵权边界及电影作品画面保护路径的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二庭副庭长叶胜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游戏中角色皮肤的虚拟形象系统、功能均存在不同差异,在不涉及提升游戏实力的前提下,改变游戏角色的外观,即为角色“换装”已经成为当下游戏行业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也是二次元文化群体最重要的消费内容。对于游戏玩家而言更是主要的“氪金”消费点。
在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降低侵权风险方面,叶胜男建议: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做到与相应部门法的全面衔接,扩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二是作为对内容和技术都有较高需求的游戏企业,其日常业务中对他人作品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使用将更容易引发民事侵权纠纷,因此游戏企业在业务中应更加注重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运用的合规,从源头上避免出现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是无论是企业员工所创作生产的内容,还是通过协议外包的相关内容,都应在相应素材和成果正式应用至游戏项目前对其进行审核,对可能涉及侵权的成果提前排查,并且在审核过程中应当重点查明相关成果的来源,对来源存疑的成果应当谨慎使用。